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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电力投资应助力《巴黎协定》目标的实现
2019-06-21

【2019年6月12日】创绿研究院发布最新报告:《巴黎协定背景下“一带一路”电力投资的机遇与挑战——以越南、印度尼西亚与巴基斯坦为例》。研究提出,“一带一路”电力投资应符合《巴黎协定》(简称《协定》)长期目标所需的发展路径,充分识别投资所在国气候变化对电力基础设施的风险、其国家气候目标以及电力发展规划,避免项目因气候与环境标准提升而面临财务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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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协定》长期目标需要各国在国内行动及国际合作中加速经济去碳化的进程。中国在“一带一路”国家开展的对外投资活动是否绿色低碳,是否与沿线国家的气候目标相一致,是其与沿线国家能否结成应对气候变化“命运共同体”、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关键。

 

其中亚洲地区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实现消除贫困和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首先,全球最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十个国家中有六个在亚洲,包括越南和巴基斯坦。气候变化加剧了亚洲地区因空气污染造成的健康风险。同时,气候变化及相关灾害影响对投资所在国电力基础设施的影响不容忽视。其次,亚洲多为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其电气化水平与人均用电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其工业化与城镇化进程使其成为未来全球碳排放增长最快的地区。

 

基于此,研究以《协定》下国家自主贡献方案(NDCs)为切入点,聚焦亚洲地区的电力部门,以越南、印度尼西亚和巴基斯坦为案例,分析NDCs目标对其电力行业发展的影响。同时,分析其采取增强行动以弥合与2℃目标差距的重点领域,为中国政策决策者与投资者制定与《协定》长期温控目标相一致的“一带一路”电力低碳投资规划提供参考和建议。

 

具体而言,越南与印尼NDC明确了其自身能源结构与电力结构的转型方向。越南NDC预计未来该国将以煤电、水电和天然气满足主要的电力需求,并逐步由可再生能源进行替代。印尼提出将通过提高能源效率,转变能源消费模式和发展可再生能源等措施落实其NDC。巴基斯坦NDC仅制定了有条件的目标,即在得到400亿美元国际支持的前提下,到2030年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比基准线情景减少20%的目标,但其并未明确各部门减排的占比。其NDC的基石是该国于2014年通过的《巴基斯坦2025年愿景》。该愿景提出到2025年新增发电装机量应达到25GW,总装机量达到45GW,相当于将现有装机量翻一番。

 

研究指出,首先,“带路”沿线国家气候脆弱性较高,气候变化及相关灾害影响对投资所在国电力基础设施的影响不容忽视。

 

其次,越南、印尼和巴基斯坦政府在NDC、国家电力规划及国际合作中都计划通过新增大型煤电和煤电升级改造来满足日益增加的电力需求。提升燃煤发电效率,优化技术水平是未来的趋势。

 

此外,新建煤电项目需要将未来应用CCS/CCUS技术对煤电厂规模和建设场地的要求纳入考量。此外,越南、印尼和巴基斯坦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仍处于初期阶段。不过鉴于三个国家在制定NDC目标后,均提升或制定了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目标,其可再生能源发展潜力巨大。

 

最后,能效提升与发展智能电网将成为未来发展趋势。通过提高能效,有助于调低到2030年的煤电新增装机量,减缓煤电的锁定效应。为了满足能源获取、清洁能源转型的需求,以及实现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提升的目标,发展中国家需要大力发展智能电网,推动各国实现人人享有可靠的低碳能源的目标。

 

值得注意的是,中巴经济走廊(CPEC)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旗舰项目和样板工程,其电力合作的早期收获项目以煤电为主,其次为水电和可再生能源。

 

中巴经济走廊电力项目装机量(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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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巴基斯坦未来不计划大规模淘汰现有机组,《2025年愿景》中提出的新增装机目标将主要来自于CPEC以及CPEC之前就启动的中巴核电合作项目。从解决供电缺口的角度,目前CPEC项目在建或计划建设的项目过度侧重煤电,煤电装机超过了解决缺电燃眉之急所需的装机量,有可能面临产能过剩的情况,并影响该国碳排放的控制目标。随着未来气候政策和环境标准的提升,目前坑口电站的亚临界机组可能需要应用CCS技术,或者面临提前退役的风险,使中国投资者遭受财务与声誉损失。此外,水资源短缺将加剧水与煤之间的竞争,进一步增加煤电项目面临的风险。

 

报告建议,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过程中,中国政策制定者与投资者应把“一带一路”投资战略与《巴黎协定》长期气候目标紧密结合起来,将气候变化的减缓和适应纳入“一带一路“的合作规划。

 

一、各国NDCs目标是各国落实《协定》长期目标的起点,“带路”倡议下对外投资规划应将各国NDCs作为基准线为决策提供指导。首先,“带路”投资需符合《协定》2°C长期目标所需发展路径。其次,中国投资者需了解该国为落实《协定》和国家自主贡献方案对电力行业发展的影响,合理评估新增发电容量,避免因气候与环境标准提升而使项目遭受财务与声誉损失。此外,中国投资者需充分识别并管理气候变化对投资所在地电力基础设施的风险,并将其纳入项目可行性评估体系。

 

二、对于越南、印尼和巴基斯坦这类以煤炭或油气供能为主的国家,“带路”投资应以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为主,有助于投资所在国提高电力普及,促进电源的多元化发展,加强能源安全。

 

三、尽管越南、印尼和巴基斯坦均计划大规模新增煤电装机,近期内中国“带路”电力投资应在优先考虑可再生能源的情况下,有选择地投资新增煤电项目,确保采用高效低排的煤电技术;并在中长期内将CCS技术纳入项目考量。

 

四、推进能效提升的投资,尤其是印尼能效提升潜力巨大,且环境与气候效益显著。发展中国家仍有巨大的能效提升空间,在其快速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提升能效将有效控制能源消费增长规模,进而压缩新增产能规模和投资需求。中国在电力行业的节能减排方面取得了卓越的进展。在对外投资活动中,应将能效提升的技术推广到发展中国家,帮助其更低能耗的路径实现工业化、城镇化与绿色经济转型。

 

五、在越南、印尼和巴基斯坦因地制宜发展电网基础设施。中国在分布式能源的投资规模、技术创新与应用在全球遥遥领先,参与对外投资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应在短期内优先推动分布式能源,解决电力供给问题;并在中长期布局电网基础设施,推动所在国发展以输送清洁能源为主导的智能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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